全文及解读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二 )


4.属个体经营的,应当提供纳税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已支出赡养、抚养或扶养费的,应当提交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相应的经公证的协议书等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的,应提供义务人支付赡养、抚养或扶养费的证明材料或声明材料;义务人认为其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提供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具的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核对报告等);
6.有其他(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征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安置费、工伤保险赔偿金、交通事故赔偿金、商业保险收益金、接受遗产(捐赠)收入等一次性收入)收入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三)家庭财产申报材料 。
1.拥有房产的,应当提供房产证(包括宅基地证);
2.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代步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行驶证;
3.有银行存款的,应当提供银行存折和开户银行名称;有涉及大额资金变动的,应提供银行账户明细;
4.持有有价证券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购买商业保险的,应当提供相应合同、协议或支出单据等证明材料 。
(四)家庭消费支出情况材料 。
1.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申请前近3个月的缴费证明;
2.家庭用水、电、燃气等申请前近3个月的消费单据 。
(五)其他材料 。
1.无劳动能力或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2.全日制在校学生应提供在校证明;
3.失业人员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失业登记证明(或《就业创业证》);
4.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
5.重病患者应当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特定项目证明书,或申请前6个月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6.已婚、离婚或丧偶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应提供在本市居住的证明材料,以及由其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在当地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8.其他能够反映申请人家庭情况的证明材料 。
第十条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
(一)未按照第九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
(二)申请前6个月内有骗保记录,未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的;
(三)违反《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内的 。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已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应先给予现金、食品或日常用品应急救助,并登记入册备查 。所需经费纳入临时救助资金管理 。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与经办人员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申请人应当在《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中填报注明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提请区民政部门组织入户调查 。
第三章 核实与认定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核实 。
(一)信息录入 。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
(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书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 。其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全部纳入核对范围,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未向申请人家庭提供赡养(扶养、抚养)费的,应当纳入核对范围 。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段为申请受理日之前的6个自然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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