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及解读 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三 )


符合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等申请人,经受理机关认可,可以不开展核对工作 。
(三)入户调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应与申请人约定时间,组织或委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了解其家庭人员结构、健康状况、家庭收入情况(含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供的赡养、扶养、抚养费)、家庭财产状况和家庭实际生活情况 。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调查人员应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签名确认 。
(四)邻里访问 。调查人员应当向街坊邻里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
(五)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或委托村、居委会)将申请人的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同时在经常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姓名(不包括未成年人)、就业情况、申请理由,监督、投诉电话及邮箱 。公示期为7天 。公示场景应当以图片(照片)形式存入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档案 。
(六)根据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社区公示等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民政局 。初审意见包括:
1.申请材料的核实情况;
2.家庭经济状况审查情况,包括根据入户调查和核对(复核)报告结果综合得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
3.公示情况;
4.如已开展民主评议的,需说明民主评议情况;
5.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提出保障人数、保障金额及保障期限的建议;
6.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
申请人属于人户分离、外地居住等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入户调查或邻里访问有困难的,或需要进一步证实申请人申报的收入、财产状况的,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向申请人居住地社区、街道或有关单位(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 。调查结果及相关材料存入申请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档案 。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初审过程中收到核对机构《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中止核对通知书》的,应当按中止事项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补充有关资料或说明理由(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收到《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终止核对通知书》,无法进行经济核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民政局 。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社区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开展民主评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时间可延长5个工作日 。
(一)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与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明显不符的;
(二)公示期间有居民提出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
(三)有明确的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人,但申请人没有申报赡养、抚养和扶养费,或提供的赡养、抚养和扶养费与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的;
(四)其他需要民主评议的情况 。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员会成员、以及村(居)民代表(人数为单数,不少于7人)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不得少于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列席民主评议会议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应当将民主评议时间和评议事项提前2天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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