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 ,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不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5日起施行 。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的《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同时废止 。
【附政策原文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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