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政策原文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三 )


第二十二条 居住区设置临时停车位的 , 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及安全;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登高扑救场地;
(四)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完商事登记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 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营服务者的基本信息;
(二)场地权属材料;
(三)停车场平面示意图、专业管理人员名单、设施设备清单、验收合格、信息化管理方案等有关资料;
(四)停车场经营、服务、安全等管理制度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使用特种设备的 , 还需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及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六)利用居住区业主共有部分设置停车场从事经营活动的 , 还应当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管理方案 。
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 , 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规范经营:
(一)按照备案的场地范围和地点经营;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价牌、投诉监督电话和停车场管理制度;
(三)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完整、规范 , 保持场地整洁 , 消防通道畅通;
(四)出具和使用规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票据 , 维护停放车辆安全 , 承担停放车辆的监管责任;
(五)暂停经营超过30天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六)确保停车场设施正常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机动车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 , 按照停车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机动车 , 正确使用停车设施设备;
(二)不得违法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车辆;
(三)按照规定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其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 , 向社会全天或者分时段开放 。
第四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或者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非交通活动 。
第二十八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根据片区路网、动静态交通运行状况提出辖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初步设置方案 , 报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论证研究同意后 , 依法组织公示和设置 。
初步设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设置泊位道路的名称、产权、性质、设置范围、方式和管理时段等内容;
(二)公开征求沿线单位及居民代表意见的情况 。
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 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设置 。
第二十九条 不能满足区域机动车停放需求 , 存在明显停车供需矛盾的区域 , 方可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坚持动静协调、适度从紧的原则 , 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 并不得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及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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