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政策原文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附政策原文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5月2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2019年8月18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 , 合理引导交通需求 , 规范停车秩序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及有关管理活动 , 适用本办法 。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特种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 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 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
公共停车场 , 是指在道路外 , 主要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 包括永久性和过渡性公共停车场 。
专用停车场 , 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等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 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内施划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泊位 。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 发展智慧停车 , 缓解停车矛盾 , 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为补充 , 适度满足刚性停车需求 , 加强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等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 , 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 解决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统筹管理 , 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共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
第八条 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 并在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 , 协助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 , 结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 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 应当根据城乡规划 , 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 , 机动车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 , 公共停车场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 , 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驻车换乘公共停车场等内容 。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 , 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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