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外公示 。对于评估合格的 , 中心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 并向社会公示 ,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
(四)协商谈判和安装信息系统 。经公示无异议后 , 中心与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 , 达成一致的 , 零售药店按规定安装医保信息系统 。
(五)签订医保协议 。医保信息系统安装后运行正常的零售药店 , 中心与其签订医保协议 。
(六)信息公布 。中心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 , 包括名称、地址等 , 供参保人员选择 。
(详见附件2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资料及评估表)
各申请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 , 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 不得弄虚作假;对照评估表准备相好相关资料 , 积极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
本通知自2021年7月26日起开始执行 , 上级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需要提交资料(202107以后使用 , 桂医保中心4号文标准).rar
【原文 桂林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申请通知】附件2.定点零售药店申请需要提交资料(202107以后使用 , 桂医保中心5号文标准).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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