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桂林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申请通知( 二 )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 , 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 , 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
五、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 。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 , 中心即时受理 。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 , 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
(二)综合评估 。中心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 , 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 。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 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 , 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评估内容包括:
1.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2.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3.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4.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 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5.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对于评估不合格的 , 应告知其理由 , 提出整改建议 。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 , 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 , 评估仍不合格的 , 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三)对外公示 。对于评估合格的 , 中心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 并向社会公示 ,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
(四)协商谈判和安装信息系统 。经公示无异议后 , 中心与拟签订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 , 达成一致的 , 医疗机构按规定安装医保信息系统 。
(五)签订医保协议 。医保信息系统安装后运行正常的医疗机构 , 中心与其签订医保协议 。
(六)信息公布 。中心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 , 包括名称、地址等 , 供参保人员选择 。
(详见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资料及评估表)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申请
一、基本条件: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 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 , 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 , 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 , 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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