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桂林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申请通知


原文 桂林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申请通知


桂林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申请的通知
各有关医药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广西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确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医保中心发〔202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广西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确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医保中心发〔2021〕5号)文件精神 , 结合市本级工作实际 , 规定如下: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申请
一、申请资格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 , 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 , 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 , 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
二、基本条件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师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 , 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 , 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 , 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 , 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 , 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 , 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具备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 , 在工作日内(除法定节假日外)均可向中心提出医保定点申请 , 中心负责受理本级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 , 提交材料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六)医疗机构科室构成及人员花名册;
(七)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四、不予受理情形: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予受理医保定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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