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桂林失业保险政策


问答 桂林失业保险政策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性质是什么?
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职工暂时失去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专项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顾 。这项基金属于社会救济性质,是国家对救济对象基本生活的保证金,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要使其来源和使用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 。所以,作为社会上每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与形式,及时足额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挪用 。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一样均称社会保险 。
二、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和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和企业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从1999年以后,事业单位(含自收支、差额拨款、全额拨款)及其职工也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参保职工包含干部、工人、农民工等全体职工 。
三、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地点在哪里?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必须为其缴纳2%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地点在桂林市失业保险所(西凤路) 。
工资总额:指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四、企业事业单位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市失业保险所印制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开出失业人员工资转移介绍信,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和档案关系以及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市失业保险所备案,并及时通知本单位失业人员到失业保险所办理失业登记 。
五、失业职工享受失业救济的条件?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并且缴费时间最少在1年以上;(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这里讲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A终止劳动合同的;B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C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D《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无论是工人、干部、技术人员或高学历人员,也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的人员,只要满足以上几点,就可以将档案关系放入失业保险所并享受失业保险金 。自动离职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2.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一寸免冠相片2张、养老保险手册,在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所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证》 。
六、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从事有工资收入的临时性工作,能否继续享受失业救济金?
根据劳动部的统计规定,失业职工从事临时性工作也视同就业 。因此,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重新就业的失业职工,停止发放失业救济金 。
七、职工失业后重新再就业的,其工龄应如何计算?
失业职工失业登记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应该是失业前的工作年限,加上重新就业后的工作年限,这叫累计工作年限,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工龄问题已被弱化,取而代之的是累计投保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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