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立案标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16年12月28日烟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17年1月18日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21年10月28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分为禁止燃放区和一般管理区 。
第四条 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
禁止燃放区为:
(一)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的建成区 。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五条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
有关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
第六条 本条例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
教育、民政、生态环境、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 。
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
第九条 重污染天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第十条 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区(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区(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监护人监护下进行 。
第十二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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