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一词在辞海中被解释为“盗用” , 我们也可以将其理解为擅自使用 , “冒用商品条码”的行为即为盗用或擅自使用他人商品条码 , 用法言法语来讲 , 即为“未经核准注册使用他人的商品条码” 。目前 , 实务中有一些冒用商品条码的纠纷 , 这种冒用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呢?它是侵权行为 , 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 抑或只是违反了规章?笔者对此做了一些思考 , 并做下文加以分析:
1、认识商品条码
当我们在超市收银台付款时 , 收银员会拿着激光扫描仪在商品的条码上轻轻掠过,只听“嘀”地一声 , 扫描仪便识别出了商品的制造厂商、名称、价格等信息并能打印出购物清单 。我们日常在商品上所见到的 , 这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就是本文的主角“商品条码” , 它表示的是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 , 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
商品条码管理机构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 它是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我国商品条码、物品编码与自动识别技术的专门机构 , 隶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该局1988年成立 , 1991年4月代表我国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GS1) , 负责推广国际通用的、开放的、跨行业的全球统一编码标识系统和供应链管理标准 , 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平台和标准化解决方案 。
商品条码种类繁多 , 一般我们看到的商品条码是GTIN条码 , 此条码属于GS1编码体系中的一个分支 , 被广泛应用于零售和非零售商品 。GTIN商品条码全球通用属于国家管控 , 任何个人和机构不经允许不可以随意编造和使用 , GTIN商品条码的实质就是一个商品的“身份证” , 具有法律属性和独有性 , 如:草木集植物酵素水润冰钻面膜的条码是6970321480130 , 全球商品中再没有第二个商品的条码是6970321480130 , 因为此条码已经属草木集植物酵素水润冰钻面膜所独有 。
2、冒用商品条码的法律定性
目前 , 我国规制商品条码的法律只有规章层面的 , 最上位的规章是《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它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条码权利人对其条码享有专用权 , 禁止转让、冒充、伪造 。以下是条文具体内容: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 , 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
【商品条码相关法律法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权利人对条码享有的这种专用权 , 法律法规没有对其性质进行明确的规定 。但是 , 我们可以根据法学基本原理 , 结合现行法的规定 , 对条码之上的利益进行分析鉴别 , 尝试对冒用行为进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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