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土地性质的法律规定 土地性质变更需要多久

裁判要点
在土地登记行政案件中,一般而言,与涉案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组织或个人,与该颁证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但是对于存在换发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情形时,则要作进一步的分析判断 。(1)如果当事人对初始登记行为未提起行政诉讼,仅对后来的换证行为或者主体变更登记行为起诉的,因初始登记行为已经生效,土地权属已经明确,后来的换证行为或主体变更登记行为不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则当事人与后来的换证行为或主体变更登记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2)当然,如果后一个登记行为并非属于对前一个登记行为的换证或者变更登记,而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则此时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诉讼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19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海南健康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口市人民政府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玉善
再审申请人海南健康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岛公司)、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口市政府)因被申请人吴玉善诉海口市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的(2017)琼行终2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3月23日上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公开询问 。再审申请人健康岛公司的实际控股人陈曙光及委托代理人陆竹筠,再审申请人海口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敏杰、张礼,被申请人吴玉善的委托代理人李倩到庭参加询问 。2018年5月8日,本院再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三法庭进行公开询问,再审申请人健康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竹筠,再审申请人海口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礼及变更前的委托代理人吴玲妍(海口市政府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吴玉善的委托代理人高文祥,到庭参加询问 。2018年9月13日,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法庭进行公开询问,再审申请人健康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铭,再审申请人海口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敏杰、张礼,被申请人吴玉善的委托代理人高文祥,到庭参加询问 。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
涉案土地位于海口市××山区××城镇××大道东侧,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14043.44㎡土地最初系登记在海南珠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名下 。1992年5月24日,江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一建)与珠江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由江西一建承包珠江公司的“百万庄别墅”工程 。该工程实际由吴玉善以江西一建的名义进行施工,所有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均由吴玉善自行承担,江西一建向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因珠江公司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江西一建提起诉讼 。1999年4月16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琼经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其中第三项内容为判令珠江公司支付给江西一建工程款2684945.37元及违约金 。由于珠江公司未履行该判决,江西一建申请执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11日作出(1999)海中法执字第177-2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177-2号裁定),将珠江公司的14043.44㎡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建筑物划分为A、B两部分,其中B部分土地使用权(即争议地块,该部分面积3757.44㎡)及该地上建筑物以4610753元的价值抵偿给江西一建清偿全部债务 。2001年6月18日,吴玉善私刻江西一建的印章,向琼山市国土资源环境局提交其伪造的《关于承建海南珠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百万庄别墅”工程经济纠纷案件执行产权过户协议》和《关于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抵债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办理给吴玉善的申请》,申请将B地块土地直接登记至吴玉善名下 。琼山市国土资源环境局未办理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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