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土地性质的法律规定 土地性质变更需要多久( 二 )


2004年2月27日,吴玉善与健康岛公司签订《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约定吴玉善将法院裁定抵偿给江西一建的B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给健康岛公司,转让总价款199万元;合同签订两日内健康岛公司支付定金80万元,吴玉善将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有关资料交健康岛公司;项目土地证办至江西一建名下时再支付80万元,小区清房后10日内支付余款 。后双方依据上述合同向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海口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
2004年3月,海南太和实业总公司(2004年7月30日变更为海南太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公司)对177-2号裁定提出异议,认为其与珠江公司因民事纠纷曾经达成过民事调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其享有涉案土地的权利,涉案土地不应抵偿给江西一建 。
2004年9月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致函海口市国土局要求暂缓过户,但海口市国土局于次日依据吴玉善与健康岛公司的转让合同向健康岛公司颁发海口市国用(2004)第00178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01788号土地证) 。2004年9月1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1999)海中法执字第177-4号函,要求海口市国土局收回已颁发的涉案争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即001788号土地证) 。海口市国土局以2004年8月13日已经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过户给江西一建为由,未收回001788号土地证 。2004年12月16日,太和公司对海口市国土局给健康岛公司颁发001788号土地证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05年3月17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龙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认为颁证行为违背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暂缓过户义务,确认海口市国土局于2004年9月3日向健康岛公司颁发001788号土地证的行为违法 。海口市国土局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1日作出(2005)海中法行终字第51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5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吴玉善以健康岛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2006年9月20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琼山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5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双方于2004年2月27日签订的《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无效;二、吴玉善10日内退还80万元给健康岛公司;转让的房地产项目恢复至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 。该判决生效后,吴玉善不履行判决,健康岛公司于2007年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吴玉善至今未履行该判决,诉争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健康岛公司名下 。
2007年8月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海中法执字第177-3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177-3号裁定),撤销177-2号裁定,支持太和公司的异议 。江西一建为此提出申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江西一建的申诉,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09)海中法指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认为太和公司的权益并未因为B地块土地的执行受到侵害,其债权完全可以通过A地块实现,遂撤销177-3号裁定,恢复177-2号裁定的执行,并解除对登记在健康岛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查封 。
2007年9月6日,海口市规划局向太和公司、健康岛公司作出市规函(2007)1010号《关于调整土地用途的函》,以涉案土地用途与规划核定的用途不相符,要求两公司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太和公司和健康岛公司于2008年5月19日向海口市国土局提交《申请书》,申请办理土地用途调整事宜 。2008年7月25日,海口市国土局就两公司土地用途调整事宜向海口市政府请示,海口市政府同意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并要求两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 。之后,海口市国土局与健康岛公司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健康岛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 。2008年8月7日,海口市政府向健康岛公司颁发海口市国用(2008)第0115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11592号土地证),并注销001788号土地证 。011592号土地证使用权面积13942.53㎡,在记事栏中注明“本宗地共有使用权面积13942.53平方米,其中健康岛公司分摊面积3757.44平方米,太和公司分摊面积10185.53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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