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土地性质的法律规定 土地性质变更需要多久( 三 )


2012年5月,吴玉善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1999)琼经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和177-2号裁定第一项抵债给江西一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属于其所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12)海中法民(环)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2013)琼民一终字第10号裁定、(2014)海中法民(环)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和(2015)琼民一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 。最终判决确认吴玉善为(1999)琼经终第54号民事判决判令珠江公司支付给江西一建的工程款2684945.37元及违约金的权利人,驳回吴玉善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15年10月26日,吴玉善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海口市政府2008年8月7日向健康岛公司颁发的011592号土地证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1行初309号行政判决认为,海口市国土局于2004年9月3日向健康岛公司颁发001788号土地证后,健康岛公司即取得涉案土地的权属 。虽然该颁证行为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51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但001788号土地证并未因此被撤销,其物权登记的效力依然存在 。2006年9月20日,吴玉善和健康岛公司于2004年2月27日签订的《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被254号民事判决确认无效,该判决同时判令吴玉善10日内退还80万元给健康岛公司,转让的房地产项目恢复至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 。但该案双方当事人并未实际履行该判决,吴玉善也并未依照此判决向法院请求撤销001788号土地证,故该土地证在被注销之前仍然有效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本案中,2008年5月19日,因涉案土地用途与规划核定的用途不相符,健康岛公司根据规划部门的要求,向海口市政府下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用途变更的申请 。海口市政府经审查后,同意涉案土地的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 。之后,健康岛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 。2008年8月7日,海口市政府向健康岛公司颁发011592号土地证,并注销001788号土地证 。故海口市政府向健康岛公司颁发011592号土地证的行为符合《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海口市政府向健康岛公司颁发011592号土地证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吴玉善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吴玉善的诉讼请求 。吴玉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行终203号行政判决认为,海口市政府向健康岛公司颁发001788号土地证的主要依据有:177-2号裁定、(1999)海中法执字第17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抵债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办理给吴玉善的申请》《关于承建海南珠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百万庄别墅”工程经济纠纷案件执行产权过户协议》《珠江太和小区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等 。其中《关于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抵债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办理给吴玉善的申请》《关于承建海南珠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百万庄别墅”工程经济纠纷案件执行产权过户协议》两份证据,已经在该院生效判决(2015)琼民一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中查明系伪造的证据 。《珠江太和小区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亦于2006年9月20日被254号民事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并同时判令转让的房地产项目恢复至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 。该判决生效后,健康岛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 。因此,海口市政府向健康岛公司颁发001788号土地证的民事权利基础已不存在,001788号土地证已丧失对其权属来源 。001788号土地证颁证程序违法,权属来源不清,本应予以撤销,但是由于该证已经注销,没有可撤销内容,故001788号土地证应确认违法 。011592号土地证由001788号土地证变更而来,权属来源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海口市政府向健康岛公司颁发011592号土地证因颁证的主要证据不足,权属来源不清,应予撤销 。至于涉案土地在健康岛公司名下期间,健康岛公司针对涉案土地所进行的投入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一审判决仅根据51号行政判决的判决主文部分,认定001788号土地证虽然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但未撤销,仍具有法定效力,未考虑001788号土地证已丧失民事权利基础的事实,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011592号土地证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