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相关法律法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二 )


2.1商品条码专用权是否是某种“民事权利” , 冒用商品条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
2017年10月1起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在它的第五章对民事权利进行了专章的规定 , 企业拥有商品条码的情形是否可以据此评价为某种民事权利呢?
2.1.1商品条码是否是“物”?冒用商品条码的行为是否侵害物权?关于什么是“物” , 我国法律没有定义 。《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 ,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鉴于“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有体物”的分类 , 可知物权法所称物 , 是指有体物 。按照民法学者一致的解释 , 我国民法上所说的物 , 是指有体物 , 显然 , 商品条码不是民法上的有体物 , 所以 , 商品条码不是物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物权 ,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鉴于商品条码不是物 , 企业对商品条码享有的专用权不可能是所有权等物上权利 。商品条码是企业经核准取得的 , 它具有一定的有效期并被禁止转让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只有两年 , 在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情况下 , 企业将会面临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的后果 。综上 , 企业对商品条码的专用权不是物权 , 所以 , 在商品条码被冒用时 , 企业不能通过《物权法》第三章的法条进行救济 , 不可以要求物权的损害赔偿 , 不能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 。
2.1.2商品条码是否是其他相关民事“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的客体?
商品条码是商品的一种身份信息 , 有利于商品的管理和流通 , 商品交易方通过电子扫码的方式 , 就能定位到商品和生产厂家的信息 。商品条码的特点和用途表明它不能直接给生产厂家带来财产利益 , 所以商品条码不属于某种财产权的客体 , 由此 , 它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除著作权中的相关权利外 , 知识产权中的权利均为财产性权利) , 冒用商品条码的行为就不能被定性为是在侵犯商标;它也不是财产利益的客体 , 所以冒用的行为也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此外 , 对于一般公众而言 , 隐藏在商品条码之上的信息只有在扫描后才能获得 , 这使得条码不具备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等一般具有的“明显和引人注意”的特点 , 故商品条码不属于企业名称权的范围 , 冒用商品条码的行为也不会侵犯企业的名称权等人格权 。《民法总则》第126条对民事权利和利益进行了兜底的规定 , 基于该条内容 , 《民法总则》第五章没有具体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的内容应由法律进行规定 , 而商品条码专用权规定在规章中 , 法律对此并没规定 。综上 , 根据现行民事法律 , 商品条码不是相关民事权利的客体 , 厂商的专用权也不是民事权利 , 冒用商品条码的行为也不构成民事侵权行为 。实务中有法院认为冒用条码的行为根本不属于法院的管辖 , 更别说会构成民事侵权了 , 如在葛太玉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广东姆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 一审法院广州越秀区法院认为冒用商品条码的行为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依法监管的职能范围 , 本院不予调处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