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规定 试用期三个月签几年合同( 四 )


《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是严格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承担不利后果 。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工地这类用工流失率较高的地方,既为了制约职工流动,也为了节约正常招聘所支出的成本,会采取扣押证件、收取押金等过激做法,不管企业出发点如何,上述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
“军规十”试用期考核需合理合法
读者刘文莉:她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化妆品公司,双方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为期一个月的试用期,用人单位对她进行了技能培训 。
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对她说,经过考核,由于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 。她搞不懂:所谓考核,事先没有与她说明,考核过程、考核内容她也不知道,企业凭一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解除合同吗?
徐仁华:根据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但是,职工到底符合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该明确其要求和规定,如果有考核,其整个过程需公平公开公正,只有这样,方可施行 。企业仅凭一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试用期职工的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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