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8号
《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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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筹、企业负责、社会参与、行业监管和属地保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
第四条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
各级护路联防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牵头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铁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治安秩序综合整治、爱路护路宣传等工作 。
铁路沿线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铁路安全环境管理路地“双段长”工作机制,共同承担组织巡查、协调会商等工作,及时排查和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和隐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铁路沿线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
第六条 铁路用地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排查整治;对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依法处置 。
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铁路用地范围外的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积极配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
第七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提高公众、铁路从业人员的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铁路安全保护,防范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介应当开展铁路安全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第二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八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 。
铁路隧道、铁路地下车站结构外沿线外侧起五十米内的区域,应当纳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用地应当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规划 。
第九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以下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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