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裁判最新规则 乒乓球比赛规则与裁判法( 二 )


同时 , 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看似有偿 , 实则无偿的搭乘行为 。例如搭乘者向供乘者提供一定小额费用以分担过路费、汽油费等 。其行为目的并非为支付对价 , 且搭乘人支付的小额费用只是好意分担了部分运行成本 , 不足以补偿供乘者的正常运输费用 , 供乘者并不因此获益 , 因此 , 该种行为构成好意同乘 。
(二)利他性 。利他性指给予他人方便和利益不求回报 , 是为别人获得方便与利益 , 尊重他人利益的行为 。好意同乘中的供乘者放弃经济利益 , 之所以获得减责 , 最主要的是其利他性 , 若供乘者从自身利益出发 , 其行为不能构成好意同乘 。
(三)非拘束性 。好意同乘属于情谊行为 , 又称好意施惠 , 是指为增进与他人间情谊而作出的不受法律拘束的利他行为 , 具有更多的社交属性和道德属性 , 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 , 无法律的强制要求 。好意同乘的施惠者和受惠搭乘者就搭乘事项存在事实意义上的意思表示一致 , 但并非法律上的意思表示 , 因为当事人之间缺乏受法律拘束意思 , 其协议也就不具有规范性的约束力 , 不属于合同效果意义上的债务履行 , 搭乘者不能请求其有搭乘的权利 , 同样 , 供乘者也不能基于搭乘者享受利益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在搭乘情形中 , 搭乘者未达成对价的给付不影响好意同乘的认定 。
案件:王某、谢某年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案号:(2020)鲁民终2839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高院认为:首先 , 没有证据表明在本案事发前 , 谢某与张某之间就乘船钓鱼之事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其次 , 根据一审法院向青岛海警局调取的询问笔录显示 , 需要支付费用的钓客 , 其出海费用标准为每人1200元 。虽然上诉人主张谢某与船方约定下船时将所钓的鱼五五分成 , 以此作为支付乘船费用的方式 , 即使其所称的下船时分鱼的情况属实 , 但分鱼时无人监督 , 完全靠钓客自觉留鱼 , 并非等价支付 , 谢某与张某之间不能构成有偿服务 。因此 , 谢某与张某形成好意同乘关系 。
实务要点二:恋人不属于同乘人范围 , 其陪伴出行不应认定为好意同乘 。
案件:陈某发、王某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2021)黔03民终1077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遵义中院认为:恋人不属于同乘人范围 , 其虽与驾驶人没有家庭关系 , 但是与驾驶人关系密切 , 且驾驶人搭乘恋人出发点超出了施惠目的 , 其供乘行为也不是只利于搭乘人一方的 , 所以 , 同乘人范围应排除恋人关系 。本案中 , 陈某群与袁某伟为男女朋友关系 , 陈某群系陪伴袁某伟夜间出车运输 , 在路途中与其聊天解闷 , 避免其长期开车睡觉 , 不存在顺路捎带的行为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 , 无偿性、利他性、非拘束性是好意同乘的重要特征 。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 ,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 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 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规定 , 不应认定好意同乘 , 不应减轻袁某伟一方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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