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名为“小学生在家发抖音妈妈洗澡被直播”的视频在网上传播 。据了解,该视频是用户于6月19日22时6分发布,视频远处背景有意外走光内容 。23时46分,该视频被下线,播放量216次 。
抖音对此回应称,这条短视频在网络上突然被大规模传播,明显有人恶意推动 。此行为不仅严重侵犯用户隐私,也对当事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抖音将进一步完善平台的审核机制,同时也希望商业竞争不要伤害到普通用户 。
采访人员了解到,类似“意外走光”的视频在短视频平台上并不鲜见,就在近日,还曾出现类似的“女孩镜子前录抖音拍到后面妹子换衣服”等视频 。为何此类视频可以通过审核发布出来?平台该负有怎样责任?
短视频平台难辞其咎
这类视频被发布出来后,有人认为抖音难辞其咎,应该负审核不力的责任 。反对者则认为,抖音已经下架了原视频,但被其他人保存并传播,似乎也无计可施 。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广告学院教授冯丙奇认为,此事中有三方负有责任,分别是抖音、视频发布者、抖音用户(小学生的家长) 。无论是否是有人恶意传播,如果视频源自抖音,抖音负有审核责任;看到有不当内容仍然有意散播者,也负有明显的责任,至少是社会性的责任;小学生家长本应该强化类似个人账户的管理,避免没有恰当独立判断力的儿童在没有监管情况下随意使用 。
在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郑宁看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条件下需要对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郑宁说 。
郑宁告诉采访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
事前审核有何难度
短视频行业在近两年呈爆炸式发展,不仅用户的观看习惯愈发成熟,出现了更多内容创作者,各平台、机构、广告主也纷纷加入其中 。
据卡思数据显示:去年短视频总播放量以平均每月10%的速度增长,在更节目的平均增速已达到每月16%,预计2018年短视频的广告规模将达到百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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