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悠悠酒量怎么提升 审判之眼酒量怎么提升( 三 )


在司法体制改革大背景之下,学者们纷纷呼吁为体现人权司法保障理念,要构建与速裁程序相配套的非羁押诉讼,即在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中最大限度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目前在北京市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主要是将刑拘直诉作为广义上的非羁押诉讼运用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速裁程序中,即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在10日内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再向法院提起公诉,基本上实现了从刑事拘留到法院审判一个月内完成,但刑拘直诉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因此,如何合理地对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做到兼顾司法效率和保障人权,有待理论和实务界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属于轻微犯罪,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通过对醉驾入刑6年间1199份抽样判决书进行梳理,发现北京市醉驾案件在量刑方面存在以下特点和问题:一是对于相同情节,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决结果存在差异 。如同是发生在停车场内的醉酒驾驶小型轿车撞到其他车辆案件,酒精含量相近,犯罪嫌疑人有坦白、赔偿、取得谅解情节,A区法院判处4个月,B区法院判处2个月 。又如在其他量刑情节均一致的情况下,A区法院对血液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的判刑1个月,B区法院对血液酒精含量128mg/100ml的判刑2个月 。二是存在同一法院对于案件在后果、酒精含量、量刑情节均相同的情况下做出差异判决的情况 。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于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至150mg/100ml,其他情节一致的,判决从1个月到4个月不等 。三是北京总体上不适用缓刑,大部分采用实刑,仅有东城、昌平、大兴等个别地区法院适用缓刑,但缓刑适用情形并不明确,从判决书看在适用缓刑的4起案件中,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至300mg/100ml间,具有坦白、自首或积极赔偿等情节 。四是量刑中增加基准刑的计算单位不相同 。大部分法院以整月计算,个别地区法院判刑期限非整月计算,有15日、20日和10日 。五是对自首情节存在量刑差异 。《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在抽样的1199份判决书中,酒精含量为80mg/100ml至100mg/100ml的占比6.9% 。其中,具有自首情节,且为单方事故或者被当场查获、没有财产或人员损失,被判决1个月拘役的有4件;具有坦白情节,且为单方事故或者被当场查获、没有财产或人员损失被判刑1个月至2个月不等的有57件,占68.7% 。六是适用缓刑率极其低 。在1199份判决书中,没有发生事故也无从重情形,且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以下,但没有适用缓刑的为171件,占总数的14.3% 。
综上,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量刑幅度为1个月至6个月,刑罚幅度较窄,量刑轻重差别不大,不能很好地体现出刑罚适用差别 。同时,面对司法实践中错综复杂的具体案情,由于影响量刑的情节和因素较多,不同地区法院对相近情节、危害后果、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做出的刑罚不尽相同,甚至是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量刑尺度的把握与量刑要素的考量也存在较大差异 。究其原因是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导致因法官自身对案件的评判角度不同而得出不同结论 。
据公安部相关数据统计,“醉驾入刑”实施七年后,我国严查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取得成效,醉酒驾驶得到有效遏制 。在一般交通事故方面,2011年至2017年全国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与入刑前的5年相比分别下降8.9%、13.7%、17.8% 。在查处案件数量方面,2011年至2017年全国酒驾、醉驾查处量分别增加2倍、38倍 。从北京市醉驾案件查处情况看,根据北京市公安交通部门初步统计,从2011年5月至2016年5月每年查处数量总体持平,相对趋势平稳,但自2016年5月,查处醉酒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并呈现大幅度上升,至2018年5月即醉驾入刑第七年,查处数量较入刑后第一年增加近3倍 。应当说,经历了7年的司法实践,现实数据并不容乐观,犯罪数量螺旋式上升,已经呈现出刑不压罪,以入罪遏制醉驾的立法效果体现不明显 。与此同时,对醉驾行为保持刑事打击力度所产生的负面后果也不容忽视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清华大学周光权教授指出:醉驾入刑使得我国每年犯罪人数增加了4万左右,而一旦受到刑罚处罚,犯罪记录会影响公民的升学、就业等问题,甚至改变人一生 。尤其是危险驾驶属于故意犯罪,有故意犯罪经历者不得从事法律、教师、公务员等职业,公司企业也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从抽取的1199份判决书中看,被交警查处的醉驾占全部案件的34.6%,可见被查处的酒驾案件除发生交通事故外,主要依靠交通管理部门的集中查处以及常态化工作机制,而受交通执法资源有限性的客观因素影响,不发生交通事故的醉驾行为很难被发现,漏网之鱼也确有存在 。反之,如果不对醉驾案件保持高查处率,那么入刑的效果势必大打折扣,醉酒驾驶的侥幸心理仍然会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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