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作为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非常适合速裁工作模式 。目前,通过对北京市办理的醉驾案件情况统计来看,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占九成以上,应该说速裁程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方面已体现出其独特的价值 。刑拘直诉只是属于广义上的非羁押诉讼,如果全面采取狭义上的非羁押措施,就需要建立一系列的配套机制,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北京流动人口众多,诚信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并不适合现有市情 。
此外,完全不采用刑拘强制措施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现有阶段还存在社会公众认可度、侦查机关执法惯性、诉讼制度和执行问题以及律师参与程度等诸多障碍 。但随着速裁程序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进一步推进,探索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与速裁程序的有效衔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要实现以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替代传统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就需要在侦查阶段引入非羁押观念,从这个层面可以看出,公安机关程序启动是能否最大限度地实现非羁押诉讼的重要保障 。
目前,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北京市公安局基本上已经将刑拘直诉作为广义上的非羁押诉讼手段运用于办理醉驾案件速裁程序中 。同时,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和探索,海淀区推出的“48小时刑事速裁案件的全流程流转”,成为全市可推广借鉴的较为成功的模式,为实现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轻微刑事案件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做出了大胆尝试 。海淀区公检法司机关利用了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这一特殊“执法中枢”,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送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之后交送看守所前法定最长的48小时羁押期限,通过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内设立速裁办公区,公检法司机关就近办公实现“四合一”,即公安机关侦查、法制职能合一,检察院法律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管理职能合一,法院受立案、审判职能合一,司法行政机关法律帮助、法律援助职能合一 。通过发挥集中办公优势,进一步压缩了案件在各机关内部的流转时间,通过合并行使各自的内部办案职能,实现案件在刑事诉讼各机关间的集中流转,侦查、起诉、辩护、审判全部程序的无缝衔接,48小时内完成从侦查到起诉、审判的全过程 。此种模式一方面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对诉讼时限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实质性羁押,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有力举措,从根本上解决了刑拘直诉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问题 。
笔者认为,要在全市范围内的醉驾案件办理程序中完全实现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还是有赖于探索建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从案件立案侦查起就进入非羁押诉讼的“快车道”,真正实现速裁程序与非羁押诉讼的有机结合,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与人权保障的三赢 。近年来,随着首都司法体制改革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具有北京品牌特色的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在各区纷纷亮相,公安机关通过创新探索“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模式,逐步建立起刑事速裁法庭等一系列与“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相衔接的配套机制和硬件设施,实现了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资源深度整合和功能拓展应用 。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可以充分结合首都公安改革成果,利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和刑事速裁法庭工作模式的逐步推广,因势利导合理使用快速处理程序 。一是在已设立刑事速裁法庭并规范运转的地区,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按照“48小时全流程流转”工作模式,在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基础上快速审结醉驾案件 。二是对于因区域发展差异,还未设立刑事速裁法庭,或者公、检、法、司机关尚无条件集中人力、物力保证刑事速裁办公区的正常运转,可创新思路方法,充分借助科技信息化手段,通过搭建政法系统的智能办案平台,并开发远程视频法庭技术等替代现场集中办公模式,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节较为轻微,并在本市有固定住所、收入的,以及因醉驾导致受伤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对指控的醉驾事实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在侦查阶段采取刑事拘留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方式办理,在检察机关公诉及法院审理阶段,则不能适用速裁程序的,应采用普通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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