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悠悠酒量怎么提升 审判之眼酒量怎么提升

本文围绕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以北京市为主要蓝本,通过对2011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北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1199份一审判决书进行抽样分析(抽样占比为40%),尝试解析醉驾涉及的法律理论和实务问题,特别是公安机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理论及实践困惑,层层剖析,对比研究,力争为改善北京市公共交通安全相关制度的设计、制订提供有益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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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之眼酒量怎么提升(江湖悠悠酒量怎么提升)
该罪客观构成要件中的“醉酒”和“机动车”是两个带有法律评价的规范性构成要素,也是在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 。
?“机动车”要素分析 。
随着城市绿色出行的倡导和城市交通拥堵情况的日益加剧,为适应购买电动车的消费群体需求,市场上涌现出大量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车”),即最高时速、整车质量、电机功率等方面超过国家标准 。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四)项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
2018年1月起施行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GB7258-2017,以下简称《机动车国标》)将摩托车界定为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并将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排除在外 。
而2018年同时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已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由1999年标准的20公里/小时调整为25公里/小时,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公斤调整为55公斤,电机功率由240瓦调整到400瓦,并要求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
但实际使用中仍有部分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4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超过70公斤 。据此,“超标车”不仅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甚至完全可能达到摩托车标准 。
在实践中,如何看待超标车的属性?对此,北京市各司法机关均存在不同认识 。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有关部门明确将“超标车”纳入机动车产品目录之前,司法机关不应当将醉酒驾驶“超标车”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
理由如下:首先,虽然按照《机动车国标》,部分“超标车”确实符合摩托车的技术条件,但《机动车国标》中只是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摩托车,并没有明确规定“超标车”就是属于机动车,即便是明确了超标车属于机动车,其法律性质也有待确定,毕竟《机动车国标》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属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从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判断,只是接近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只有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规定超标车属于机动车后,法院才能认定“超标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 。其次,受社会公众违法认知性所限,将“超标车”纳入机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也缺乏现实条件 。最后,在现有社会环境下,将醉驾“超标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 。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将醉酒驾驶“超标车”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
理由如下:
一是“超标车”可以认定为属于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不符合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就不属于非机动车 。同时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8),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的属于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小时的属于普通摩托车,也就是“超标车”符合机动车类别中的摩托车标准,故属于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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