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申报程序采取“系统受理、网上审批”的方式 。
(一)系统受理 。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 , 由养老机构作为申请人 , 登录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原北京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 , 以下简称“福利平台”)输入服务对象的身份证号进行申请 , 并在福利平台中上传服务对象和养老机构签章后的承诺书 , 福利平台自动受理 。
申请补助为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的 , 须上传户口本等凭证材料 。
(二)网上审批 。福利平台通过网上数据共享方式 , 自动核对身份信息、残疾信息及能力评估信息 , 符合补贴条件的 , 福利平台自动审核通过 , 并自动生成政府补贴额度和个人支付额度;不符合补贴条件的 , 福利平台审核不通过 , 审批终止 。
(三)系统预警 。服务对象在机构入住过程中 , 如身份条件发生变化 , 福利平台将自动报警提示 , 养老机构应根据提示 , 变更服务对象自付额度 。
服务对象或养老机构对系统确认结果有异议的 , 可向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异议 , 区民政部门对异议进行处理核准 。
第八条 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机构 , 应为二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 。
对已入住二星级以下养老机构的困境家庭服务对象 , 在现有服务合同到期后由服务对象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统筹安排 , 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
第九条 服务对象可根据自身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及居住状况 , 在全市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入住 。
服务对象优先入住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 。
各街道(乡镇)有义务为困境家庭服务对象推荐合适的养老机构 。
第十条 城乡特困服务对象入住机构应由其监护人与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合同 。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采取“先服务、后结算”的方式 , 实行每季度结算制度 。
在下季度第二个月月底前 , 区民政局按照归集至福利平台、经核查确认的数据 , 通过民政资金统发监管平台将困境家庭服务的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应的养老机构法人账户 。
第十二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服务对象自入住养老机构之日起 ,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 。
因服务对象入住、转为非服务对象、出院、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服务合同等 , 以养老机构月收费为标准 , 按照实际入住天数享受补助 。
困境家庭服务对象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 以系统预警时间作为补贴测算依据 。
第十三条 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所需补助资金 , 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 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
在各区财政筹措基础上 , 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区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
以每年截至8月31日的各区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对象人数 , 编制并分配下一年度市财政补助预算 , 资金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管理和使用 。
第五章 监管保障
第十四条 福利平台归集的数据是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发放的唯一依据 。补助资金全部纳入民政资金统发监管平台统一发放 。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残联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 对养老机构归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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