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困境家庭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 ,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服务对象:
(一)城乡特困中的老年人或重度残疾人;
(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三)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高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含其重残的独生子女);
(五)未享受城乡特困供养、低保、低收入待遇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其他重度残疾人)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 。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高龄老年人是指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公民 。
本办法所称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是指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 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确定为失能、失智的老年人 。
第二章 补助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坚持“补人头”方式 。服务对象享受的补助资金直接抵扣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 , 不足部分由服务对象支付 。
第五条 补助标准如下:
(一)城乡特困服务对象 , 在给予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基础上 , 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予以补助 , 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 , 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补助 。城乡特困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 , 优先使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 。
(二)低保家庭服务对象 , 按照每人每月3600元予以补助 , 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8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 , 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800元的补助 。
(三)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 , 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予以补助 , 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 , 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补助 。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服务对象 , 按照每人每月2800元予以补助 , 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 , 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400元的补助 。
(五)其他重度残疾人 , 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予以补助 , 其中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市级定额补助 , 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补助 。
(六)其他重度残疾人与其失能、失智、高龄或重度残疾的父母共同入住养老机构的 , 每名服务对象均按照其他重度残疾人服务对象补助标准上浮30%执行 , 其中上浮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 。
第六条 养老机构收费价格低于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 , 按照所入住养老机构的实际收费价格予以补助 , 补助经费优先使用市级定额补助资金 。
第三章 申请及核准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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