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对发现养老机构、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合谋虚报、冒领政府补助资金的 , 一经查实 , 取消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资格且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 养老机构及其法人代表纳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补助资金已发放的 , 由区民政局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财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 , 存在虚报补助人数和补助金额、挤占挪用补助资金、贪污浪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部门和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六章 政策衔接
第十八条 困境家庭服务对象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的 , 不再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第十九条 试点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区 , 应在将困境家庭服务对象作为直接和优先保障对象的同时 , 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政策的衔接 。
第二十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收住精神残疾人的 , 参照收住同等级智力残疾人标准予以补助 。
【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6〕21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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