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行动中拆猪场案例解析 什么情况能获赔偿?


环保行动中拆猪场案例解析 什么情况能获赔偿?


在政府“强拆整治”举动中 , 多数猪农选择了沉默 。但也有少数猪农诉诸法律 , 或通过上访争取自己的权利 。
然而此路通吗?
依照规定 , 对行政处罚不当或有异议的 , 可以通过行政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事实却是 , 猪农将政府诉讼至法院时常遇到不受理 , 或不立案为难境界 。
能手指出 , 当前“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中 , 一些地主意院存在司法不作为和严重的行政干预司法行为 。有损司法“平等、公正”的原则 。当诉讼无门 , 猪农上访甚至做出极端举动 , 将进一步加深矛盾 。
案例分析
类如案件 法院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案例一:两审政府败诉 猪农获得500万余元赔偿
2006年9月22日 , 江苏省南通市某区“五城同创”指挥部非法限制了该区某猪场尽职人人身自由 , 没有组织现场公证 , 未与养猪厂办理物品交接手续对猪场实施了强拆 。强拆后 , 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认定所在区的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 并索赔2720万元 。
南通市中院一审以为 , “五城同创”指挥部强制拆除生猪养殖厂的行为违法 , 区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南通中院根据生猪养殖场提供的证据 , 结合其生产规模、生产水平和设施设备的折旧年限 , 认定生猪损失为人民币455万余元 , 屋内其他财产损失为人民币71万余元 , 两项合计人民币500万余元 。因为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 这500万余元所有由区政府赔偿 。而这个判决也创下一个“最”:这是江苏实施《行政诉讼法》以来 , 确认赔偿数额最高的一起行政诉讼附带赔偿案件 。
区政府不服 , 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省高院二审以为 , 按法律规定 , 养猪厂应当举证证明其损失 , 而区政府有权提供不赔或少赔的证据 。养猪厂提供了包括证人、配种记录、生产报表等一系列证据 , 而区政府对这些证据的真切和合法性均提出异议 , 但却拿不出充沛的证据反驳 。省高院据此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据2010年《现代快报》报道)
案例二:惠州强拆不违法 猪农败诉
惠州市惠城区猪农魏淼的猪场因在惠州市禁养区内 , 2010年3月29日被政府强拆 。事后魏淼提起诉讼 , 请求认定强拆行为违法 , 索赔直接经济损失380万元 。
惠城区法院一审裁定:根据环保总局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主意》第七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 魏淼的猪场位于城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畜禽禁养区内 , 猪场权利不具备合法性 。为了保护养殖户的利益 , 惠城区已经给了魏淼等足够的光阴让其处理生猪 , 自行拆除或搬迁 。但魏淼无视法律规定和政府通告 ,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 惠城区人民政府可予以拆除 。同时 , 驳归魏淼的其他诉讼请求 。
魏淼不服一审判决 , 向惠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 称:一审对魏淼猪场属违法建设不应保护的事实错误 , 魏淼猪场的建立早于惠城区禁养区的划定三年多 , 按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 , 猪场不属于违章建造 , 而且被告惠城区提供证据光阴超过法定举证期限 , 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被上诉人应承担补偿的法律责任 。惠州中院二审以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晰 , 适用法律正确 , 程序合法 , 应予维持 。判决驳归魏淼的上诉 , 维持原判 , 二审受理费50元 , 由上诉人魏淼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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