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运营机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同待入住家庭对房屋进行查验,查看房屋质量是否符合入住标准、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水电暖气等是否供应,水、电、气的度数,查验无异议后,填写《公租房验收表》,要求待入住家庭签字确认 。在验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如实记录并及时进行处理 。
4 房屋查验无误后,运营机构负责与待入住家庭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并收缴租金,发放钥匙及房屋使用资料 。发放的房屋使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服务机构与配套设施介绍;(2)公共交通指引;(3)物业服务指引;(4)安全防范须知;(5)入住、退出流程;(6)租金缴纳规定;(7)入户核查须知;(8)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事项;(9)房屋合理使用要求;(10)小区相关管理规约 。
5 专营单位负责指导承租人办理水、电、气、暖等相关开户缴费手续;物业公司负责指导承租人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并收取物业服务费 。
4 租赁管理
4.1 资格复审
4.1.1公租房资格复审标准
1 资格复审范围
公租房承租家庭人口、婚姻、收入、住房、户籍、工作单位等承租条件发生变化的,或者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 。
2 资格复审标准及材料
各地按照当地公租房复审标准条件执行 。
复审材料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材料:
(1)本市户籍家庭应提交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和收入证明原件 。
(2)外来务工家庭应提交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和劳动合同原件 。
具备联审联查条件的,依托部门间大数据资源,可不再提供原件和纸质证明材料 。对特殊事项,可提供相关材料 。通过单位申请的,单位应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对申请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授权审核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
4.1.2公租房资格复审程序
公租房保障家庭资格复审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通过以下程序办理 。
1 申请、受理 。公租房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或者承租家庭人口、婚姻、收入、住房、户籍、工作单位等承租条件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承租家庭应提出复审申请 。受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受理,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出具凭证 。申请材料不全的,出具《补正通知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补正时限 。资料齐全的报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2 核准 。主管部门应对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符合复审条件的核准意见 。符合条件的,出具核准书面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意见 。核准时限应按当地要求执行 。
3 复审结果反馈 。受理单位收到主管部门反馈的复审结果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承租家庭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或领取《不予核准通知书》 。
申请人对复审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不予核准通知书》后的30日内,持通知书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核,并在受理复核申请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4.2 动态核查
4.2.1入户巡查
1 运营机构每年对所有承租家庭入户巡查1次,及时掌握承租家庭履行合同、家庭状况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状况等情况 。
2 入户巡查时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同行,承租人开门后巡查人员应主动表明身份并注意礼貌用语,户内至少1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巡查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后可进入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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