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租房承租家庭每年不少于2次房产复核( 五 )


4.3.8组织换房 。实施机构出具“同意互换”意见的,运营机构安排互换家庭办理费用结算、押金调整、退房交接等手续,并与互换家庭信息签订新租赁合同 。
4.4 房屋退出
4.4.1主动退出
1 承租家庭主动申请退出的,运营机构应一次性告知承租家庭办理退出的手续及相关流程、约定入户检查及租户搬离时间 。
2 入户检查时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同行,并佩带工作证件 。
3 入户检查的重点是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发现租户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有损坏的,应限期让租户修复至应有的功能,并做好拍照取证(应显示拍照日期)和记录 。
4 运营机构应与租户做好房屋钥匙及相关物品的移交,留存租户签字确认的相关资料 。
5 入户检查完毕后,运营机构应约定时间与租户办理房租、车位、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的结算手续及户口迁移手续;《结算清单》由租户签字确认 。
6 退房家庭未按期进行费用结算的,运营机构应及时主动联系退房家庭 。退房家庭拒不配合的,应及时清算账目、保留证据,报送实施机构处理 。
7 运营机构与租户交接完住房后,应立即对已住房屋进行重新粉刷,清扫房间卫生,室内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和必要消毒,确保下一租户能按时、安全入住 。
8 运营机构每月底前,向实施机构报送一次房源空置变动情况 。
4.4.1被动退出
1 承租家庭有下列违规使用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损毁、破坏住房,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6)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7)隐瞒家庭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租房的;
2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1)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出续租申请的;
(2)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复审条件的;
(3)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4)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
3 下达退回(腾退)公租房决定工作程序
(1)承租家庭有应当退回(腾退)公租房情形的,由运营机构起草退回(腾退)公租房决定陈述、申辩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实施机构审核并经主管部门签批后,由运营机构将告知书送达承租家庭 。
(2)承租家庭在收到告知书5日内到运营机构进行陈述、申辩 。运营机构应做好承租家庭陈述、申辩笔录并由承租家庭及工作人员签字;
(3)运营机构根据承租家庭陈述、申辩情况,起草陈述、申辩意见答复书,经实施机构审核并经主管部门签批后,由运营机构送达承租家庭;
(4)承租家庭陈述、申辩意见成立的,允许继续承租公租房,不再作出退回(腾退)公租房决定;
(5)承租家庭未在5日内提起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意见不成立的,由运营机构起草退回(腾退)公租房决定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经实施机构审核并经主管部门签批后,由运营机构将退回(腾退)公租房决定送达承租家庭;
4 对于拒不执行退回(腾退)公租房决定的承租家庭,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记入信用中国、信用山东等征信体系 。
5 维修管理
5.1各维修主体维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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