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能变更承租人吗?常见问题解答


北京公租房能变更承租人吗?常见问题解答


1.承租家庭需要变更承租人 , 如何办理?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 , 可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 , 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 , 填写变更书面申请 , 明确变更原因 。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 , 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 , 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 , 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 , 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 。公示无异议的 ,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 ,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
(三)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 , 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 , 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经复核 , 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 ,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 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
2.换了工作地点 , 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能否申请调换到别的项目?
承租家庭入住市级统筹和各区县持有运营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后 , 因工作生活需要的 , 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 , 可在租赁期限内与同套型其他承租家庭调换配租住房 。
3.在租赁期内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应如何办理?
承租家庭应提前30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 结清相关费用 , 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腾空交回产权单位 。产权单位在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15日内 , 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4.自愿退出后还能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吗?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 , 可继续轮候 。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 , 超过两次须重新申请 。
5.门窗、热水器等设施设备坏了 , 应该找谁维修?
产权单位负责房屋室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服务 。产权单位接到承租家庭报修后 , 应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人员及时上门维修 , 需收取费用的应按约定标准向承租家庭收取 。
6.产权单位具体怎么实施入户检查?
产权单位按租赁合同约定 , 组织房管员对承租家庭进行入户检查 , 及时掌握承租家庭人员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状况等情况 , 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由产权单位归入承租家庭档案管理 。产权单位每季度按照不低于实际入住家庭户数30%的比例组织入户检查 , 每年必须对入住家庭检查1次 。对曾有违规使用房屋行为的家庭 , 产权单位应对其组织不定期抽查 , 并适当增加入户检查次数 。产权单位组织入户检查时 , 承租家庭应至少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在场 。入户检查的房管员应不少于2人 , 并按照规定佩戴工作证件 。
7.产权单位应如何处理举报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在租赁管理服务站设立举报信箱 , 定期开箱收集举报信息;公开举报电话 , 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接听 , 并做好违规违约使用房屋举报信息汇总登记、调查、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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