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中的本市失业人员就业相关政策有哪些?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中的本市失业人员可持《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其他规定材料 , 到承租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 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各项促进就业政策 。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应主动为承租家庭中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信息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 , 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服务 , 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
社区配套商业服务项目和社区各类服务机构招聘人员时 ,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配合 , 优先推荐承租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
18.承租家庭的适龄儿童如何办理就近入学?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规划要求建设配套教育设施 , 满足承租家庭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需求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 可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按规定就近登记入学 , 其家长可持《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户口簿等有关证明材料 , 办理入学手续 。
19.公共租赁租住房项目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方便居民为宗旨 , 为社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及康复服务 。
20.公共租赁住房将会有哪些社区服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在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内引入养老、扶贫、助残、社区服务等方面的专业社工机构 , 提供专业化的社工服务 。鼓励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单位将自有配套用房无偿或廉价提供给社区服务机构使用 。
21.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如何开展社区活动?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合理利用配套资源 , 与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 , 共同制定社区活动计划 , 广泛开展展览、文体、公益、敬老、联谊等社区活动 , 丰富社区居民业余文化生活 。
22.公共租赁住房由谁负责住房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 并与承租家庭在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类违规行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 直至解除合同 。
23.房屋产权单位应承担哪些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产权单位须承担以下具体工作:定期入户走访 , 开展日常检查 , 并建立保障性住房承租家庭档案 。对入住家庭基本信息进行登记 , 根据家庭变化情况及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做好政策宣传等其他事项 。
在租赁合同期满后 , 不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 还能续租原住房吗?应该怎么处理?
分类处理:(一)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 , 但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他处住房的 , 可申请继续承租住房 , 经市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 , 应按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交纳房屋租金;(二)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 , 且家庭成员在本市他处有住房的 , 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单位在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后 , 在1个月内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单位无法向承租家庭提供原住房续租的 , 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 , 可在持有的房源中调配其他房屋给承租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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