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服用桦树茸危害大吗 长期服用桦树茸危害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4民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 , 自由职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
法定代表人:宁某 , 董事长 。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男,长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职员 。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某商贸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9)京0491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王某及被上诉人长春某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长期服用桦树茸危害大吗 长期服用桦树茸危害】王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长春某商贸公司返还货款1548元并向我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15480元,以上共计17028元;诉讼费用由长春某商贸公司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1、涉案食品为固体饮料,配料内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硬脂酸镁” , 但一审法院仅凭长春某商贸公司提供的涉案食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测报告等即认定长春某商贸公司主观不明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等规定了食品经营者、销售者的查验义务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食品销售者必须配备合格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按照其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查验,以切实履行该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并非仅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 。长春某商贸公司作为涉案食品的经营者应该配备专业的食品从业人员 , 且应具备相应的专,长春某商贸公司如果履行了该法定义务,在进货审查时只需要简单的对照一下《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就能够发现问题,也就能够避免该食品流入市场,所以我认为长春某商贸公司作为涉案食品的经营者未尽到严格的进货查验义务 , 属于明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2、我在一审期间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涉案食品所使用的“桦树茸”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一审法院未认定“桦树茸”不能作为食品原料 , 故请求贵院对“桦树茸”不是普通食品原料、不能用于普通预包装食品的生产经营作出认定 。
长春某商贸公司坚持在一审审理期间所作答辩意见 。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长春某商贸公司退还王某货款1548元,并向王某支付购物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15480元;2、由长春某商贸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 。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于2018年11月11日在长春某商贸公司在京东商城开设的店铺中购买了桦树茸L-阿拉伯糖复合固体饮料10盒,总价1548元,订单号:819XXXXXXXX韵达快递单号:356696002**** 。王某主张涉案产品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硬脂酸镁”,并提交产品实物照片以证明标签标示配料中包括“硬脂酸镁”;一审庭审中,王某补充意见认为涉案产品配料中的“桦树茸”不能作为食品原料添加 , 并提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信访回复单予以证明,该回复单内容为:“王某:你关于‘桦树茸(白桦茸,桦褐孔菌)’相关问题的来信收悉 ,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经查,我委未批准‘桦树茸(白桦茸,桦褐孔菌)’作为新食品原料,关于桦树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 , 建议咨询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吉林省卫健委) 。此复 。2019年2月1日” 。长春某商贸公司提交了委托生产企业吉林省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某生物公司)的营业执照、受委托生产企业黑龙江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某生物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吉林某生物公司与黑龙江某生物公司签订的授权书、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桦树茸L-阿拉伯糖复合固体饮料的检测报告等,以证明其已尽到了食品经营者应尽的查验义务;提交了黑龙江某生物公司出具的说明一份 , 以证明涉案产品标签系误标,产品配料里没有“硬脂酸镁” 。王某认为长春某商贸公司提交的证照与本案诉争问题无关,且长春某商贸公司只是履行了形式上的审查,不同意长春某商贸公司履行了审查义务的说法;检测报告不涉及配料成分检测,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黑龙江某生物公司出具的说明系该公司自说自话 。王某在一审庭审中表示未使用涉案产品,可以退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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