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1月份期间 , 被告人梁某泰和黄某连多次向他人收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只 , 并在其承租的鱼塘养殖场处私设屠宰场进行屠宰后 , 予以低价销售给被告人黄某旺、姚某伟、陈某文、梁某广、陈某斌、李某鹏等人 , 从中牟利 。黄某旺、姚某伟、陈某文、梁某广、陈某斌、李某鹏、陈某文等人购得上述猪肉后 , 又将死猪肉直接销售或制成猪肉制品予以销售流入市场 , 获取非法利益 。
经取样送检 , 送检的涉案猪肝和瘦肉的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C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 检验结论不合格 。
【擅自屠宰病死猪予以销售需承担巨额惩罚性赔偿】【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黄某旺、姚某伟、梁某广、陈某斌、李某鹏销售病死、死因不明且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肉类 ,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 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梁某泰、黄某连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死猪而予以低价收购后进行宰杀 , 分割分包后销售给他人 ,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 且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 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 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陈某文、梁某权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且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肉类及肉类制品 ,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 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依法对梁某泰等九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 并处罚金 , 并决策对九人予以从业禁止的处罚 , 且在销售地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 , 并支付其生产、销售死猪肉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 , 在食品安全上蒙骗消费者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 , 虽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能获取巨额的非法利益 , 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 该行为必将受到法律追究 , 除深陷囹圄外 , 还应当承担罚金及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在此 , 提醒诸位商家 ,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 要坚持自己良心 , 紧守底线 , 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高质量的食品;同时 , 也提醒诸位消费者 , 请到正规有保障的商铺购买食品 , 切莫因贪图低而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 发觉涉嫌食品安全情况 , 可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单位反映或直接报警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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