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贷款银行、保证人未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缴存单位、贷款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成都公积金中心等有关个人和单位在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公积金贷〔2019 ]1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通知》(成公积金〔2019]27号)同时废止 。
第四十九条 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 。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
推荐阅读
- 广州已有公积金账户并缴存的人可以再开户自愿缴存吗?
-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贷系数执行标准
- 试行 成都公积金按月提取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 解读
-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广州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标准
- 广州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者办理缴存业务地点
-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新规汇总
- 广州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者提取指南
- 东莞商品住房什么时候能转让
- 最新版 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 广州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者购房贷款申请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