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或维修方案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启动维修,未及时启动维修的,乙方可直接启动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减少影响天数的租金或增加相应天数的免租金期限 。
4.对于等易耗品因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由乙方负责维修、更换 。
5.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条 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 。甲方同意转租的,乙方应确保第三人完全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并应将转租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 。转租后因第三人对房屋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损失 。
第八条 优先购买权
租赁合同期内,甲方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售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日内回复甲方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该房屋,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
甲方在租赁合同期内出售租赁房屋的,乙方租赁合同期内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不受影响,合同期满后由买受人与乙方自行决定是否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日的 。
2.甲方交付的房屋经鉴定不符合建筑、消防、室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
3.甲方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乙方在房屋交付后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 。
4.甲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影响乙方居住使用的 。
乙方向本合同填写的甲方通讯地址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可视为本合同已解除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连续达日或累计达日以上的,或欠交各类费用超过元的 。
2.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
3.乙方未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或利用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
4.乙方擅自装修、拆改变动房屋结构及设施的 。
甲方向本合同填写的乙方通讯地址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可视为本合同已解除 。
(五)具备其他法定合同解除情形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按照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计至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之日或解除合同之日止 。
2.甲方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影响乙方居住使用的,甲方按照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3.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对乙方或者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关赔偿金 。
4.甲方提前收回该房屋,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按照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二)乙方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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