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工伤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 ,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工伤医疗和康复服务行为,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7日
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工伤医疗和康复服务行为,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本市关于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含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的就医活动,以及工伤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和康复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本市工伤医疗和康复政策,市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伤医疗和康复政策的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伤医疗和康复事务管理、医疗数据统计分析及信息报送,以及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统称“三目录”)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等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备案、工伤康复申请核准、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审核与结算等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
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康复等工作 。
第二章 协议管理
第四条 本市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布局合理、方便工伤职工就诊的原则,并结合本市实际,在公开公正、自愿申请、平等协商基础上,选择医疗服务水平高、社会信誉度好、信息化程度高、管理科学规范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
第五条 服务协议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 。服务协议除应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质量、服务期限、费用结算、付费方式、医疗行为监管和违约处理等基本内容外,还应根据工伤医疗、康复政策和管理服务需要及时补充完善协议文本 。
第六条 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三)建立具备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等功能的工伤医疗信息系统;
(四)临床及辅助科室设置、仪器设备配备等须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相应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能够满足工伤医疗救治或康复需求 。康复机构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
(五)遵守国家、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有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六)遵守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愿意承担工伤医疗、康复服务事务 , 积极配合工伤保险职能部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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