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计划生育有什么奖励政策


咸阳计划生育有什么奖励政策


奖励与社会保障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
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 , 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 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 。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本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 。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 ,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
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 。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 。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 , 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规划、土地、财政、教育、住房、人才、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 , 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二至三岁婴幼儿托管班 。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托育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 。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 , 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普惠性幼儿园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促进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 。
7、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子女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和优待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 。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三十元 , 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
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 。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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