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三 )


第二十一条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外伤人员身份认证,对于符合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主诉无第三方责任的医疗费用,可结合接诊及参保人员病情等实际情况,由参保人员填写《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后给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办理入院登记时,应按接口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外伤标志”和“涉及第三方标志”两个接口,如实上传参保人员外伤就医情况 。
第二十二条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对于跨省异地就医患者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需填写《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药店购药单》,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印章 , 相关费用可纳入本次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
第二十三条依托处方流转平台,省内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普通门诊、门慢、门特、住院外配处方 , 待遇结算按参保地政策执行 , 未能实现直接结算的外配处方 , 可回参保地按规定进行零星报销;支持省外参保人员在我省异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暂不支持省外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外配处方在异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支持省内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个人账户余额在异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
第二十四条各统筹区要支持参保人员普通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后合理的退费需求 , 提供隔笔退费、跨年退费和清算后退费服务 。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因结算网络系统、就诊凭证等故障导致无法直接结算的 , 相关医疗费用可回参保地按规定进行零星报销 。为支持异地就医零星结算线上办理试点等工作 , 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应根据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采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 , 按要求将医疗费用明细、诊断等就诊信息数据及时上传 。
第五章预付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在地区间实行先预付后清算,各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要协同做好预付金归集和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费用清算工作 。收到的外省预付金留存省财政专户,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就医地可调剂各参保地的预付金 。
第二十七条每年1月底前,省级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各统筹区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支出情况,核定各统筹区本年度跨省应付预付金金额 , 原则上根据上年第四季度医保结算资金月平均值的两倍核定年度预付金额度,确认当年预付金调整额度,并通过预收方式实现资金的预付 。
第二十八条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下载预付金额度调整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参保地省级财政部门在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 对经办机构提交的预付单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划款 。
第二十九条省级经办机构完成付款确认时 , 应在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内输入付款银行名称、交易流水号和交易日期等信息,原则上省级经办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年度预付金调整额度的收付款工作 。
第三十条建立预付金预警和调增机制 。预付金使用率达到70%,为黄色预警;预付金使用率达到90%及以上时,为红色预警,省级经办机构应适时向国家级经办机构报送预付金额度调增申请 。省级经办机构收到国家级经办机构下发的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通知书后 , 应及时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
第三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在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对省级经办机构提交的预付单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付金紧急调增资金的拨付 。原则上预付金紧急调增额度应于下期清算前完成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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