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四 )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完成预付金额度及调增资金的付款和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及收款信息反馈到同级经办机构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调和督促省内统筹区及时上缴跨省异地就医预付及清算资金 。
第三十三条预付金在就医地财政专户中产生的利息归就医地所有,划拨资金过程中发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
第六章医疗费用对账和结算
第三十四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应与本地定点医药机构就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医保基金进行核对确认,并按协议或有关规定向定点医药机构支付医保基金费用 。
第三十五条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应实时传输费用明细信息数据,经省级、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传输至参保地,参保地按照当地政策规定计算出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以及各项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 。应由参保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异地定点医药机构直接向参保人员收取 。
第三十六条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每日自动生成日对账信息,原则上,各级经办、医药机构与异地平台应每日完成上一日结算信息三方对账 , 3日内完成问题数据处理 。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完成日对账并按月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向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
第三十七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当在次月20日前完成与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对账确认工作,并按协议约定,按时将确认的费用拨付给医药机构 。
第七章医疗费用清算
第三十八条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清算 , 由省级经办机构与外?。ㄊ校┚菔祷Γ皇〖毒旎菇∧诟魍吵锴谕馐 。ㄊ校┓⑸目缡∫斓鼐鸵街苯咏崴闱逅惴延糜胪馐 。ㄊ校┎伪H嗽谑∧诟魍吵锴⑸囊斓鼐鸵街苯咏崴闱逅惴延媒性钋逅?。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清算,由省级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省内各统筹区之间进行轧差清算 。
第三十九条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按月清算 。每月25日前,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查询下载相关跨省清算数据;每月26日后,我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自动生成省内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数据 。
第四十条每月27日,我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生成省内各统筹区跨省异地就医基金清算通知单和省内异地就医基金清算通知单 。每月月底前,各统筹区经办机构通过我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确认清算表 。
第四十一条次月1日前,省级经办机构经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下载生成浙江省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并提交省级财政部门 , 申请跨省异地就医清算资金;各统筹区经办机构根据我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清算数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省内异地就医清算资金 。
第四十二条各统筹区经办机构要在异地就医清算付款通知单下发5个工作日内,将用款计划提交财政部门 。同级财政部门对经办机构提交的用款计划审核确认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划款,并于划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经办机构反馈清算资金付款情况 。
第四十三条原则上,当月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应于次月20日前完成申报并纳入清算,清算延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当年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 , 最晚应于次年第一季度清算完毕 。
第八章业务协同管理
第四十四条各统筹区经办机构对一次性跨省住院医疗总费用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疑似费用,可以登录国家平台提出费用协查申请 。申请费用协查时,需提交待协查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医疗服务机构名称、住院号、发票号码、入院日期、出院日期、费用总额等必要信息,以确保待协查信息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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