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浙江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浙江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业务管理,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内与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协同联动,提高服务水平 ,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参保统筹区外的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就医诊疗及购药行为 。包括跨省异地就医和省内异地就医 。市级统筹阶段 , 市域内跨县域就诊、购药行为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服务范围 。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我省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以及外省参保人员在我省跨省异地就医(包括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药店购药)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
第四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经办机构承担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流程、标准规范在本省的组织实施,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协同、资金管理和争议处理等职能 。各统筹区应按照国家和省级跨省异地就医结算政策规定,做好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管理、问题协同处理和资金结算清算等工作 。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及时划拨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和异地就医清算资金,合理安排医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加强与医保经办机构对账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
第五条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 , 省内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实行就医地财政专户垫付、省市两级清算机制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和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银行手续费、银行票据工本费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预付金在就医地财政专户中产生的利息归就医地所有 。
第六条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支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等作为有效凭证 , 按照“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的要求 , 提供便捷高效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推进数据共享,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城乡医疗救助等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一站式”结算 。
第二章范围对象
第七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
 ?。ㄒ唬┮斓爻て诰幼∪嗽保?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
 ?。ǘ┝偈蓖獬鼍鸵饺嗽?nbsp;, 包括异地转诊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1.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包括参保地视同转诊人员 。
2.急诊抢救人员: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临时外出需要在异地进行急诊抢救的人员,不含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及异地转诊备案人员 。
3.其他临时外出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其他非急诊未备案跨统筹区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浙江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八条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持续优化备案管理服务,积极推进异地就医自助备案、区域免备案 。参保人可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服务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