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五 )


第四十五条国家平台每月26日零时生成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结算费用协查申请汇总表,各统筹区经办机构通过我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下载当期汇总表,并通过本地医保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已生成申请汇总表的费用协查申请原则上不予修改或删除 。
第四十六条各统筹区经办机构接到本期汇总表后,原则上需于次月26日前完成本期费用协查工作,并及时上传费用协查结果至国家平台 。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办理的,自动记录至下一期 , 并记入本期完成情况统计监测 。协查结果分为“核查无误”和“核查有误”两类,如协查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 , 需填写“核查有误”的具体原因方能上传结果 。
第四十七条各统筹区经办机构查看到就医地医保部门返回的协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平台上进行确认 。对协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及时与就医地医保部门进行沟通,根据沟通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
第四十八条各统筹区经办机构可依托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业务协同管理模块等多种渠道发起问题协同,并按要求做好问题响应和处理 。
第四十九条问题协同遵循第一响应人责任制,各级医保部门在接收协同申请后即作为第一响应人 , 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问题处理,根据实际情况标注问题类型 。各级医保部门根据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问题的紧急程度,对特定参保人员的问题协同标明参保人员身份信息,其中备案类问题需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 系统故障类问题需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其他类问题回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第五十条各统筹区经办机构需在收到协同地区处理结果后进行“处理结果确认” , 明确问题处理结果 。超过10个工作日未确认的,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默认结果确认 。对问题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或尚未解决的,可重新发起问题协同,申请上一级医保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
第五十一条各统筹区经办机构可通过国家平台发布停机公告、一般公告、医保政策等信息 。
第五十二条各级医保部门需及时更新本地备案政策及各类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备案申请所需材料清单,方便参保人员根据政策要求提交备案申请 。
第五十三条各统筹地区如遇其他政策、信息系统调整等情况,需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发布公告,标明涉及地区、险种及起止时间,以便各地区及时响应处理 。
第九章审核检查
第五十四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按照就医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对定点医药机构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就医地医保服务协议约定予以扣除 。
第五十五条实行智能审核全覆盖 。建立费用审核初复审、大额审批和审核人员定期轮换机制 。每月15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异地定点医药机构上月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初审;异地定点医药机构次月15日前完成对初审意见的申诉反?。淮卧?0日前复审人员对申诉反馈后的月度扣款进行复审,完成大额审批 , 生成正式扣款表 。省内参保地经办机构如对就医地费用审核结果有异议,可提请省级经办机构协调处理 。
第五十六条就医地医保部门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按医保服务协议相关约定执行,涉及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程序报请本地医保行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处理,将经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上报上级医保部门 。
第五十七条就医地医保部门对异地定点医药机构违规行为涉及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对异地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规定处以违约金的,由就医地医保部门按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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