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不安抗辩权法律义务具体有哪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不超过30天),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 , 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
我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
后履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进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先履行方提供了明确的救济 。
(发解除合同书)另外 , 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负有举证和通知两项法定的附随义务 。
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 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 ,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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