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昆明市住房保障体系 , 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 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 11号)、《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昆政办(2022) 21号)文件精神 , 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已进入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租赁住房,其申请、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 。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城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后续监管以及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会同各职能部门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
第二章房源管理
第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产权应合法明晰, 租赁或委托代管的房源应产权合法,租赁关系明晰、稳定 。
第五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 (管理)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运营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 , 按照不超过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确定 , 报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评估周期原则上不低于2年 。
第六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 运营应遵守昆明市住房租赁有关工作规定 , 项目房源须纳入昆明市保障性住房业务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60日内,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核验 。核验后房源须录入昆明市保障性住房业务管理系统和住建部保障性租赁住房APP平台 。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的县(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本市未享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含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 。
第八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 受理,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通过登录昆明安居网(www. kmajw com)或昆明安居网微信公众号自行填写申请表,或到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由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协助申请人录入申请信息 。
(二)审核 。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数据进行提取汇总,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自有产权住房等信息数据审核,并将结果录入昆明市保障性住房业务管理系统 。审核未通过的 , 申请人可向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申请复核 。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九条具备出租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市 统一分配管理 ,  申请家庭经审核通过后 , 通过网签、网备的形式,自行选定项目房源,同项目运营(管理) 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
第十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 (管理)单位登陆昆明市保障性住房业务管理系统 , 与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线签订租赁合同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 , 不超过3年,收取租金数额不得超过3个月,收取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 。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委托金融机构对履约保证金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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