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向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 经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同意后,续签粗赁合同 。
第十二条保障性租赁 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处置制度,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
第十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应遵中 《昆明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第十四条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向项目产权单位职工 分配 。单位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自住 , 需变更入住职工的,应重新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货合同 。
第十五条企业在产业园区内 自建的宿合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企业职工供应,由企业自行分配管理,配租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承租人通过购买、 受赠、继承等方式在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获得其他住房的 , 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自动解除租货合同,并按期腾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成重新签订租货合同,按照市场租货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
第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按期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 , 白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货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程赁住房用途的:
(三)擅自装修、破坏或者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的:
(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欠缴租金3个月及以上的:
(六)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 。
第十八条对应腾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安排合理的微迁期,搬迁期内租金 按照合同约定的想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拒不腾退的 , 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租货住房 , 并按照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
第十九条解除租赁合同时,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 。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
【昆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或不
定期对承租家庭进行资格审核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并将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一条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 (管理)单位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贵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单位职工优先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三)在优先向本项目产权单位职工分配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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