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一百零六号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1日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9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安全稳定供热、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促进城市供热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集约高效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原则 。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
第五条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因地制宜推行天然气、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低碳能源供热 。
鼓励和扶持供热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节能环保技术 , 推动供热单位绿色低碳转型 。鼓励商场、宾馆、医院、学校等场所采用清洁高效供热方式 。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模适度原则,推动供热行业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规范供热行业有序发展和社会资本有序进入供热市场,促进供热行业提质增效 。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供热领域智能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快升级供热行业信息监管平台 ,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远程监控,及时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与供热行业信息监管平台运行相衔接的信息采集机制,及时汇集供热管理数据并实时上传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 ,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 , 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 ,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 ,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和支持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 加快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建设 , 逐步替代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燃煤锅炉供热的时限 。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九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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