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考试“搭子”相约开车赴考,不慎车祸 , 一人伤重,开车的同学该负全责吗?
近日 , 珠海香洲法院审结珠海首例“好意同乘”车祸致伤案,法院酌情减轻被告40%的赔偿责任 。
好心的肇事者
小汪、小史和小陈是大学同学 , 三人报名参加同一场考试 。因考点在校外,路程稍远,三个考试“搭子”便盘算着租辆车,驾车前去考场 。
考试当天,小汪开着合租来的车,“兜”上小陈和小史,向目的地进发 。可车辆开出没多远,因小汪驾驶不慎,车辆猛地撞上电灯柱,造成车内三人受伤,车辆和电灯柱亦受损 。
小陈伤重,当即被送往中大五院救治 。入院诊断小陈重型颅脑损伤、颅骨多发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视神经管骨折、胸部损伤 , 还伴随有多器官功能障碍等 。出院后,小陈辗转珠海、广州两地三家医院继续治疗 , 累计住院98天,花费医疗费共计41.94万余元 。经鉴定,小陈手术治疗后,颅脑及右眼两处构成十级伤残 。
小陈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对自己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 ,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小汪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 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汪应向其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9.26万余元 。
面对小陈的索赔,小汪满腹委屈 。三人本是同学,因为关系好,为了方便,才想着租车一同赴考 。“哥仨儿”高高兴兴出门 , 也没料想会出车祸 。自己当免费司机载同学,实属好意,又不存在有意报复、陷害等情形,自己也已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 要自己一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于理不合 。更何况小陈伤势重,主要是其自身原因所致 。事故当天 , 小陈坐在后排,一上车就自顾自玩手机 , 对系好安全带的提醒充耳不闻,才遭受重伤 。
谁又该为意外“买单”?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陈和被告小汪系同学,相约一起租车外出考试,共同负担租车费用,对外与租车公司形成有偿服务的合同关系,但对内,被告小汪驾驶车辆系基于三人之间的友情,无偿履行该事务,并没有额外向同学收取任何费用,故在没有事先明确责任分配,且该行为存在较高风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驾驶人被告小汪与搭乘人原告小陈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 。
《道路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被告小汪对事故承担全责,但该责任认定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 行为人的过错程度,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被告小汪在原告小陈受伤一事上 , 固然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告小陈诉请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被告小汪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好意同乘时的具体情况、事故事实以及被告小汪主动承担部分责任的行为等,酌情减轻其40%的赔偿责任 。
经核算,原告小陈因案涉人身损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54.69万余元,扣除保险已理赔和被告小汪已垫付的部分,被告小汪还需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28.71万余元 。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小汪主动履行了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
法官释法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情谊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及倡导绿色出行均具有积极意义 。小汪与同学之间的互帮互助、团结友爱,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观体现,值得提倡 。但无偿帮助并非免责的理由,驾驶人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在驾驶全程中应审慎注意 , 保护好自己及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 别让好事成悲剧 。
【珠海首例“好意同乘”案宣判!法院:酌情减轻40%赔偿责任】采写:南都采访人员陈栋通讯员肖辉燕李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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