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惠保保障范围及内容( 四 )


(2)不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和特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参加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经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
(4)应由工伤、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
(5)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6)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7)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医疗费用;
(8)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的费用;
(9)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被保险人自伤、违法、酗酒、吸毒、酒驾 。
2.医保目录范围外医用耗材自费费用 。
3.保健药品及未纳入医保目录的维生素、营养品 。
4.《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版)》中规定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品和药材 。
5.口腔正畸类、口腔种植类、眼耳鼻整形术及其他各类美容整形类项目 。
6.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
(三)院外特定自费药品费用的责任免除
1.药品处方的开具与本产品 《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的范围不符;
2.未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3.每次药品处方超过壹个月以上部分的药品费用;
4.药品处方的开具与《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中所列明的适应症不符或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使用特定药品的指征 。
5.根据药品慈善机构援助方案,应当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
6.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
五、理算顺序在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支付后,进入重庆渝快保理算流程 。
六、释义
1.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
2.被保险人:也称参保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本产品属于健康保险产品,不对参保人财产保障 。
3.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4.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包含日间住院(指完全出于接受医学必需的治疗目的被保险人以占用医疗机构病床但不过夜的方式接受的医疗) 。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2)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3)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4)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5)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
5.特病门诊:是指纳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内的重大疾病门诊和慢性病门诊 。
6.政府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政府主办的职工大额医保、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政府主办的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
7.医用耗材:本合同所指医用耗材与《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9〕43号)中的释义相同,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次数有限的消耗性医疗器械,包括一次性及可重复使用医用耗材 。
8.新发病人群:指投保日期前两年内未享受过重庆市职工大额医保或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人群 。
9.既往病人群:指投保日期前两年内享受重庆市职工大额医保或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人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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