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包括22个大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具体包括药品费、西药费、中成药费、中草药、其他药品、检查治疗、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核医学、放射治疗、检验、血型配血、病理检查、其他医学检验项目、系统诊疗、诊查费、介入诊疗、手术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中医骨伤、中医肛肠、中医综合 。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1)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特病门诊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2)若投保人次年未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3)若投保人次年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次年新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标准给付医疗保险金 。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总额以15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15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二)重庆渝快保(升级款)
1.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或特病门诊发生的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含乙类先行自付部分、含除医用耗材限额以外的超标费用),年度累计15000元以上部分,保险人对新发病人群按80%、既往病人群按30%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1)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特病门诊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2)若投保人次年未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3)若投保人次年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次年新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标准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总额以15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补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15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2.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或特病门诊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不含责任免除约定的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责任免除约定的负面清单产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5000元以上部分,保险人对新发病人群按80%、既往病人群按30%的比例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 。
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包括22个大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具体包括药品费、西药费、中成药费、中草药、其他药品、检查治疗、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核医学、放射治疗、检验、血型配血、病理检查、其他医学检验项目、系统诊疗、诊查费、介入诊疗、手术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中医骨伤、中医肛肠、中医综合 。
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1)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特病门诊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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