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惠保保障范围及内容( 三 )


(2)若投保人次年未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3)若投保人次年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次年新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标准给付医疗保险金 。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总额以15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15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3.院外特定自费药品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地区具备药品销售资质的药店购买和使用 《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释义10)、《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释义11)中的药品,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人对新发病人群按80%、既往病人群按30%给付院外特定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
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特定自费药品须同时符合 《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中所列示的商品名、通用名、生产厂家和适用症;
(2)该特定自费药品须由三级医院专科医生(释义12)开具处方,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3)每次特定自费药品处方剂量不超过壹个月 。
首次投保起保时间后使用《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中药品,在连续投保的续保合同中不受此限,按80%给付 。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院外特定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总额以50万元为限,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院外特定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5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终止 。
《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中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应当按照慈善机构援助方案执行,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本产品支付范围 。
在保险人指定的药店(释义13)购买院外特定自费药品,享受特药直付(释义14)和送药上门服务 。
4.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和院外特定自费药品费用不得同时报销 。
四、责任免除
(一)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的责任免除
1.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和特病门诊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未参加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不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和特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参加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经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
(4)应由工伤、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
(5)应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6)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7)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医疗费用;
(8)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的费用;
(9)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被保险人自伤、违法、酗酒、吸毒、酒驾 。
2.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用耗材限额以上的自付费用 。
3.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
(二)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的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未参加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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