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石家庄停车场管理办法( 三 )


(四)其他有关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的要求 。
第三章 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应当依法确定经营主体,所得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用途使用 。
专用停车场由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者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公共场所设置、经营停车场(位) 。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
【全文 石家庄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停车场相关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信息;停止经营服务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告知原备案机关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停车场的具体位置和泊位数量等信息 。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错时停车、分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停车场 。
鼓励大(中)型商场、商务办公场所、体育场馆等停车场在空闲时段以非定时价格向社会开放 。
鼓励住宅区和个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采取有偿方式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场(位) 。
第二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本市智能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推广应用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向社会公布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信息,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不停车快捷交费等服务功能,提高停车场管理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
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和面向公众开放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专用停车场,应当接入智能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依法提供实时泊位等信息 。
鼓励其他停车场接入智能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智能化停车系统,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 。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遵循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等原则,区分不同区域、时段、车型,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控出行停车需求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八条 因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服务需求时,公共建筑的专用停车场管理者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提供临时停车服务 。
第二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提供停车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设置停车场标志牌等设施,在停车场出入口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停车路段)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缴费方式和投诉监督电话;
(二)做好停车场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确保环境整洁、各项设施设备齐全以及正常使用;
(三)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规范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发现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可疑车辆,或者遇到火灾、偷盗、交通事故的,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按照收费标准收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向停车人出具合法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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