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二、事项类别
行政给付 。
三、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定义
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低保经办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申请条件,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低保经办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低保申请 。
四、适用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 。
五、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
六、办理条件
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
七、申请材料
(一)必要材料
1.身份证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无需提交,但需正确填写身份证号 。
2.户籍证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无需提交,但需正确填写户籍地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信息 。
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需在线阅读并同意授权核对,通过正确书写电子签名确认 。
4.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原件1份 。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按提示据实填写信息 。
(二)非必要材料
1.工资收入证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人提供以下任意一项即可,包括且不限于有效的劳动合同、工资卡银行流水明细、用工方盖章(签字)的工资收入证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该证明为非必要证明,申请人家庭有工资收入的应予以提供,也可用告知承诺代替证明材料,签署告知承诺书 。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无需提交,但需如实填写家庭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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